交通指示牌有哪些強制性標準?
原則上要避免不同種類的標志并設。解除限制速度標志、解除禁止超車標志、路口優先通行標志、會車先行標志、停車讓行標志、減速讓行標志應單獨設置;如條件受限制無法單獨設置時,一個支撐結構(支撐)上最多不應超過兩種標志。
1、警告標志不宜多設。同一地點需要設置兩個以上警告標志時,原則上只設置其中最需要的一個。
2、為保證視認性,同一地點需要設置兩個以上標志時,可安裝在一個支撐結構(支撐)上,但最多不應超過四個;分開設置的標志,應滿足禁令、指示和警告標志的設置空間。
3、交通標志一般情況下應設置在道路行進方向右側或車行道上方;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設置在左側,或左右兩側同時設置。